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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

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

来源: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:2023-08-18

  根据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,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:

  (一)单身居民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为主;

  (二)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为主;

  (三)三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六十平方米为主。

  建筑面积超过七十平方米的房源,优先面向五人以上家庭配租,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四人家庭配租。

  区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租房源情况,对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。

  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。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,不享受配租面积,但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除外。

  经认定的失独家庭,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。

  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的,低于建筑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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